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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見證
誠實見證人不說謊話;假見證人吐出謊言。箴言 14:5
作見證人的影響深遠,神知道人心力有不逮,故早在摩西時代,已訓示要定人罪時,必要有兩個見證人,而不能單靠一人片面之詞。然而,最重要的還是見證人具備道德的勇氣和誠實,把他所知道的事實說出,並不隱瞞真相,不說出一些他不知道或不確定的事情,也不信口雌黃指鹿為馬歪曲事實。有些人是出於無知或愚妄而口吐謊言,有些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安全、甚至名 譽及地位,而作假見證。好像加拿大一位兒童病理專家,在沒有足夠證據下,卻指證嬰兒並非死於自然,以致許多父母被判坐牢,因著他的專業權威,沒有人質疑, 這些無辜父母卻要背負殺兒之罪入獄,成了千夫所指的罪人,並且親離子散,這全都是因為這個專家要維護自己那不值一晒的專業地位,卻帶來多個家庭長年活在痛苦中。難怪神如此恨惡假見證,十誡之一就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20:16)。
來源:台灣聖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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