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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臉書罵老闆 按讚人不多 判賠2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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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31 00:42: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臉書罵老闆 按讚人不多 判賠2萬

  吳姓女子原本是某公司的行政人員。民國100年10月間,吳姓女子下班時擅自將公司鑰匙、客戶大小印章、上下班打卡紀錄表等物品、文件帶走,晚間再傳簡訊告知老闆,急須離職返鄉照顧生病的母親後,即無視老闆追討這些公司物品,後來吳姓女子得知,老闆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後,竟在臉書PO文,以國罵問候老闆,還叫老闆去死一死等批評、謾罵等文字。老闆不滿被名譽、社會地位受損,一狀告上法院。刑事部分,吳姓女子被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十天,易科罰金一萬元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根據老闆提供的網頁資料,發現吳姓女子發表的文章只有十個人按讚,認定沒有太多人看過PO文,老闆的名譽損失不大,所以判決吳姓女子必須賠償老闆兩萬元,另外,吳姓女子還得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回復老闆的名譽。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公然侮辱罪」,是指必須在「公然」(三個人以上)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通常是三人以上)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惡意指摘,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才算成立。

若網路上陳述的實屬事實,即不會渉汲毀謗,但若渉汲個人的私德評價以及跟公共利益無關者則有違法之虞。其中涉及價值判斷者,須由法官依案件情形衡酌。「誹謗罪」則須行為人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貶抑人格)的「具體事件」,這即須視po網者所撰寫的內容而定。對老闆辱罵則渉及民法上「人格權」之侵害,其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金額之多寡則會視個人身份地位來裁量,現代人網路交際頻繁,發文閱覽人數動輒千百,發言不可不慎,免得失德又失財。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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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31 10:34:01 |只看該作者
還是不要在公開地方罵人
傷人又傷己
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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