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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休妻前先檢視自己的行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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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2 19:16: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休妻前先檢視自己的行為

  台商黃男因為不滿太太懷疑他在大陸有包小老婆,於就請大陸的徵信社,跟監他所有的行蹤,於是使得他不堪其擾,精神上受有痛苦等等,逕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經過他自己的女兒在法院證明說「爸爸和一個阿姨擠在一間廁所裡」,法官依此認定,黃太太認為先生有養小老婆仍為「合理的懷疑」,於駁回離婚之訴。
  訴訟中,黃男指稱妻子動不動就說他外遇,甚至還在他工作的地方及附近,聘請當地徵信社瞭解他的一舉一動,及其所有行程等,使得他身體及精神上,無法忍受這樣的痛苦。加上太太對他的母親非常不孝,母親專程從南部上來要至台北小住一晚,不料妻子將住所大門反鎖,還用椅子頂住門把,讓他母親不得其門而入。由於黃姓男子常帶小女兒去工作的地方,於是讓法院審理想到,可以傳小女兒出庭作證。小女兒說,在爸爸的公司想要去廁所,卻發現廁所的門無法進入,又沒有聲音,於是她就蹲下來從底下觀察,竟然「看到爸和第三者一起上廁所」,她就趕快回到辦公室內裝睡,回台後她把這件事告訴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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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屬於島型國家,對於現行中國這一的大餅,許多商人趨之若鶩,而遠距離的婚姻亦是成為離婚的殺手因素,上例中黃男因為被太太,以委任徵信社人員監視其行為,及太太與婆婆不合一事,依民法第1052條聲請判決離婚為事由,本應有機會勝訴。惟因其女兒曾經在中國黃父的辦公室廁所內,撞見他與其一名女姓,疑有發生不正常的行為及關係,後法院認定黃男所提出,以徵信社監視其行程之精神虐待,是符合常情及推測的;且有關太太將其婆婆鎖在屋外,是否符合同法規定中,有關「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不合之情形」,其法院的認定,仍以婆婆並無與其太太有共同居住為由,是以不會造成有精神上之虐待,駁回此判決離婚之請求。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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