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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三生批醫院沒醫德 吃上官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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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30 00:32: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三生批醫院沒醫德 吃上官司

  一名國立大學的大三鄒姓學生,因為在校園的BBS站上,散播對新竹某一家醫院不利的誹謗言詞,被醫院提出告訴,新竹市警方接獲報案後,根據網址查出這名鄒姓學生,由於行為已觸犯誹謗刑責,被警方依誹謗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新竹地區一名補習班林姓女學生,五月下旬在上課時突然昏倒,被送到新竹市知名醫院時,由於傷者身上沒有健保卡等證明文件,醫院急診室先替病患急救,同時通知家屬將證件備齊,而急診室在診治時,發現患者的後腦幹破裂大量出血,但醫院的神經外科醫師正好到南部,醫院於是緊急協調國軍新竹醫院進行手術,不過鄒姓大學生聽朋友轉述後,在校園的BBS網站上,將整個急救送醫和醫院的態度都予以曲解,同時指責醫院枉顧人命、沒有醫德,網站文章中還呼籲網友不要到這家醫院,而醫院在獲悉後大為光火,向警方提出誹謗告訴,醫院也強調,當天包括為傷者做急救氣切的急診室護士,都可作證醫院已盡心救治傷患,和網站文章述敘的內容相去甚遠,新竹市刑大網路犯罪小組根據網址追查,約談鄒姓大學生到案,而鄒姓大學生偵訊中供稱,是透過友人的轉述,一時氣憤才在校園的BBS站上發佈不利醫院的言詞,卻不料因而吃上誹謗的官司,警方也呼籲網友們,網路世界最容易出現以訛傳訛的情形,上網時最好還是要謹言慎行,以免觸犯刑責。

法律教室:

  上則新聞中,國立大學的鄒同學,透過友人轉述且未經求證之不實事情,意圖在校園BBS站上散布對新竹的某一家醫院,在處理急診傷患時,有不當醫療處置之言論文字,涉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須有指摘、傳述之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須意圖散布於眾,使大眾知悉。除非鄒同學能舉證據有阻卻違法事由,須能證明真實且須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或刑法第311條免責條件所列事由之一者,始能免於刑責。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做出以下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維護並給予最大限度,人人實現自我、溝通、抒發己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行政上的、社會上活動得以發揮。惟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於為合理限制,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須規範的;同時亦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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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30 13:06:23 |只看該作者
有時要認可網路上的正義時,還是得先弄清楚來龍去脈才來好,否則批錯了,不是害人也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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