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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裁判離婚後,是否需辦理離婚登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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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0 00:53: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裁判離婚後,是否需辦理離婚登記?

  按戶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故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無庸雙方當事人均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全部判決書正本
3、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4、照片
5、戶口名簿
6、印章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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