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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有不治之惡疾之訴請判決離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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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1 00:43: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不治之惡疾之訴請判決離婚?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所求永久共同生活,繁衍後代,如配偶之一方罹有不治惡疾,婚姻生活存有嚴重障礙,就不宜使他方配偶苦守毫無希望之婚姻,故從目的主義之立場,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實務見解
1、單純之不育或不妊症,不能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之惡疾(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四五號解釋)。
2、結婚後雙目因病失明,不得謂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不治之惡疾(最高法院廿七年度上字第二七二四號判例)。
3、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非同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他方僅得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於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最高法院廿九年度上字第一九一三號判例)。
4、白帶疾為婦女所常有,自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不治之惡疾,未能相提併論。(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
5、梅毒須達於不可治之程度,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
6、手足殘廢,並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不治之惡疾(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六八一號判例)。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屬於身體機能有礙,而為常人所厭惡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症,即為不治之惡疾(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 )。
  綜上所陳,不治之症尚非當然可以請求離婚,而必須另符合是否為常人所厭惡或遭致不好評價之病症始為符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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