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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滿被騷擾 利用假車禍真殺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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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3 00:32: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滿被騷擾 利用假車禍真殺人

  花蓮市美崙工業區5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家屬質疑死因,檢警解剖追查才發現,原來死者多次騷擾一名14歲的田姓少女,造成她的男友心生不滿,藉機將死者約出後,和另一名少年以2支酒瓶當作凶器將他活活打死,再佈置成車禍現場。
  2支被當作凶器的空酒瓶,一支完好如初,另一支卻已經支離破碎,玻璃上還沾滿血跡,原本2名未成年少年,為了替一名14歲少女討公道,計畫教訓騷擾她的中年男子,沒想到最後演變成假車禍真殺人。
  調查發現,原來死者未婚,平常就喜歡跟國中女生聊天,再跟一名14歲少女認識後兩人有金錢糾紛,少女夥同一些少年先把中年男子打傷,在製造假車禍把男子撞死。

法律教室

  2名少年基於「教訓」死者,而將其活活打死,如非基於殺人故意,最後縱生死亡結果,亦非構成殺人罪,唯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如有預見可能時,則有構成過失致死罪。

  整個事件的起因乃肇於田姓少女被已死的被害人騷擾所致。如14歲的田姓少女唆使2名少年對死者行兇,教唆犯罪之人依其所教唆之罪論處,意即如田姓少女叫2名少年殺了騷擾伊之中年男子時,她則犯了教唆殺人罪;如田姓少女唆使2少年只須給騷擾其的中年男子一點苦頭、教訓教訓他,但產生是死亡結果時,她僅論以教唆傷人罪,並非教唆殺人罪,即使2名少年一開始係基於殺人故意將中年男子殺害,亦同。此乃因教唆犯不需為被教唆之人逾越其教唆之犯罪行為負責。

  刑法上的罪責年齡是18歲以上,須負完全責任,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其行為如違犯刑法,減輕其刑,並非不罰,不論是2名少年或田姓少女,都將為此事付出代價,年輕的生命劃上污點,實令人嗟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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