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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爛房仲帥臉蛋 5煞判賠190萬
26歲許先生原本外型俊俏,案發前從事房仲業才4個多月,加上人緣不錯,迅速拓展業務。出事後醫院一度對許男發出病危通知,所幸大難不死,現為一家房仲店副理。
許先生昨天說,歷經4次顱、顏骨痛苦的重整手術,面貌才勉強回復,對方判多久,對他而言不那麼重要,但這段時間他經歷的痛苦、無法工作的損失,對方至少應該補償。
99年9月14日凌晨4時,許男與同事、友人在KTV歡唱結束,站在人行道與女性友人聊天,男子陳男、歐男無端上前挑釁說:「講三小?」另嫌吳男等10餘名惡煞隨即加入圍毆。
最惡劣的是,賴姓男子拿長約1公尺的木棒,先把許先生打倒在地,眾人一陣拳打腳踢,賴男甚至將木棒高高舉起,朝許的頭部重擊,木棒應聲斷裂,還撿起斷裂木棒揮打,過程近2分鐘,被害人連「求饒的機會都沒有」。
許男的命雖救回來,但左耳聽力受損,顏面變形、右眼下陷,口腔張嘴機能受損,無法完全咀嚼。
警方循線揪出陳、歐、吳、賴4人,及在場助陣的劉男與游姓少年,仍有數名惡煞未落網;二審依重傷害罪,將其中5人判刑5至6年不等,游姓少年則受感化教育。
許男因與陳、賴2人達成和解,僅向未賠償的歐男等4人求償428萬餘元,法官審理後判歐、吳、劉,與游姓少年及其任職於警界的父親,須連帶賠償190萬餘元。
法律教室:
所謂重傷,乃指傷害重大,且達不治或難治之情形而言,又如傷害雖屬重大,但未達於不治或難治之情形,即無法算得上是重傷,立法定義可參刑法第十條第4項,又該條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之傷害者,依實務見解,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若僅一時不能動作,僅能算是傷害的狀態,不能認為一定是重傷。
本案中,許男與兩名少年間無重大隙故,對方卻兇殘施暴致許男聽力受損,顏面變形、右眼下陷,口腔張嘴機能受損,無法完全咀嚼,受傷休養期間無法工作,容貌受極大的創傷,已達於刑法上重傷之程度,並應對於許男負侵害身體、健康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兩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對其子女應負法律上扶助教養之義務,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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