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7-26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50169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7704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3-10-18 00:45 編輯
學生誹謗美語補習班 遭起訴
二十五歲詹女子在年前某月間,以十五萬八千元,向中部一間美語補習班購買一年的英文課程。參加課程已達七百六十五次後,認為美語補習班提供的課程內容,沒有達到該公司所宣稱的標準。竟連續在網站上,以貼文字方式,散布毀損該補習班的名譽。
刊登內容包括想要上課前一天就要預約,但是不能保證有預約就可以上課,有時候因為當天師資不足,還騙你說你的程度不錯,叫你到別的班級混合上課,爛公司就是爛公司只會找藉口當理由狡辯。被告提供散布這些文字內容,讓不特定網友瀏覽觀賞。詹女坦承確實上網張貼內容,但是否認犯行,辯稱她所說的都是事實。該補習班依誹謗罪提出告訴,檢察官認為被告以爛、狡辯等用語,有砥毀補習班之意,加上她毫無證據支持所說的內容,任意發表許多人都已經和消基會申訴,但是消基會接過太多關於該補習班的申訴情事,早就不想理會等言論,實則已侵害到該補習班之名譽。
法律教室:
詹女意圖散布於眾(含網站不特定人得進出之公共空間)而且具體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是降低他人之人格地位事實。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釋字第509號)
第310條第3項前段:對所誹謗之事,能証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此為阻卻違法事由,詹女在網路上張貼誹謗他人之文字,措詞用字顯有詆毀他人名譽之嫌,而且詹女亦無法提出支持自己所說之事實證據資料。故,阻卻違法事由要件不符,成立該罪。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