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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怎麼移轉?效力為何?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也可能依某特定事實發生而發生移轉效果,例如繼承。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商標之移轉應該登記,但是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登記僅是可以對抗第三人,若未登記,第三人就可以主張權利。移轉商標之登記,可由受讓人依移轉契約合意關係提出移轉登記之申請。當事人應自行查閱或由商標權人提供商標權有無設定負擔處分,以避免權利受損。
若移轉商標的結果,有二以上的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商標法第三十六條)此條規定目的在避免相關購買人混淆誤認,其違反的效果,規定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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