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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得為緩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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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1 01:14: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得為緩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但檢察官得命被告為以下行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社區服務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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