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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灌迷湯抬身價、少女熟女難招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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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5 00:38:3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灌迷湯抬身價、少女熟女難招架

  犯下連續多起性侵未成年少女的網路之狼陳某,連國小女童、殘障者都不放過,行徑令人髮指。陳某通常會鎖定台南縣市女網友見面,主要是約出來見面容易,但也有一名台北的女網友,專程南下相會的紀錄。他先在網路上找對象聊天,等到熟悉後再通電話,然後設法約出來見面,再趁機對女網友軟硬兼施、威逼利誘,最後下手性侵。陳某離譜的謊言竟然可以從小騙到大,國小到高中、甚至已就業的社會成年人,只要能約出來的,都被性侵得逞。大部分的被害人都是年幼無知、善良、單純的未成年少女。這些少女網友,在網路和陌生人聊天,對網友的背景一無所悉,僅憑網路上聊天結識,就單獨相約見面。騙色還不夠!陳某每次和女網友見面後,還會巧編名目,向各被害人索取身上所有金錢和行動電話,遇有反抗則強行搶奪,然後再以被害人的電話卡作為犯罪聯絡工具,手機則賣到通訊行換取現金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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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上開報導,我們可以發現到一個現象,就是現代人與人互動的方式之ㄧ,就是透過網際網路,而網際網路確實也打破許多有形的疆界,但是網際網路背後所隱藏的危險,也是無所不在的,例如本篇報導,陳某就是利用網路聊天室來作為犯罪的媒介,讀者看完報導之後,依定也與讀者有一樣的想法,就是「我才不會輕易上當咧」,不過,還是有人受到陳某的「花言巧語」所迷惑,使陳某有機可趁!

  從法律的觀點上,雖有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的法律規範,這些法律的存在有其「預防的功能」(一般預防功能),也就是說,法律有條文明定做哪些行為就是違法,而違法行為一旦觸犯法律,就必須付出代價,因此,如果有人準備從事違法犯罪刑時,或許因為法律的規定,而打消犯罪的念頭,所以,法律的規定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

  陳某被查獲後,無庸置疑,必須受到國家刑罰權的追訴,這是屬於國家刑罰權處罰(刑事犯罪)犯罪行為人的部份,而被害人還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陳某性侵害被害人,即符合民法第195條之「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貞操」,依該條規定,被害人可向陳某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以上都是對於事後的補救措施,事實上,是否能回覆被害人未受到侵害前的狀況?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不能達到法律一般預防的功能,法律只能處罰行為人,來預防未來潛在行為人不犯罪。綜上所言,筆者的淺見認為大家還是要有「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如過遭到陳某侵害的被害人,在許諾對陳某的要約前,先聽取家人或朋友的意見,或是根本就不要信任在網路彼端無法親眼見聞的人事物,這樣或許陳某根本就無犯罪的可能!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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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5 14:54:29 |只看該作者
下迷藥是個下三爛的手法
有本事正正當當的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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