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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七年夫始知妻大17歲 提訴訟
南部有一名卅六歲的張姓男子,十四年前認識自稱「大他五歲」的林姓女子,情竇初開的他,立即墜入情網。兩人熱戀時,男方家人知道後一度反對;但張姓男子堅持年齡不是問題,交往兩年後如願步上紅毯。
婚後,張姓男子捨不得讓妻子出外工作,他則從事營建工作,每月收入十多萬,全交給妻子保管,他每天向妻子領兩百元當零用錢。有天妻子忘了給零用錢,張姓男子在妻子的手提包找零用錢時,發現妻子身分證上登記的年齡竟比他足足大了十七歲,他形容說「嚇得跌在椅子上,有受騙的感覺。」張姓男子發現妻子謊報年齡後,心中還是感謝妻子陪伴多年,不忍與她分開,。
一年後,有次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資料,發現記事欄註記「記事省略」,心裡納悶,重新申請「記事全載」,才發現妻子曾有一次離婚紀錄。他受不了妻子一再欺騙,決定分手。曾居間調解委員說,張某的妻子長相貌美、能言善道,與外表蒼老的張某相比,「真的看不出來兩人年齡差距。」張姓男子告上法院訴請離婚,經調解未果,法官認為兩人已無共識,判准離婚。
法律教室:
夫或妻一方蓄意隱瞞他方事情的真相,是否能構成裁判離婚的法定要件嗎?需視隱瞞事情是否影響到他方知的權益,且致他方對於夫妻之間應有之誠實信賴感是否遭受重大損害,假以時日亦難以修復者,由承審法院審理,提出裁判離婚訴訟之理由與事實是否具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事由所具備之構成要件,敘述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故上述新聞承審法院認為張姓男子受林姓女子欺瞞達七年之久,而且年齡不實之事已經原諒林女了;爾後,曾經離婚一事也未曾主動告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互負誠實信賴基礎為原則,以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生活已蕩然無存。並且經調解不成,男方對此婚姻關係已無可期待性。法官認為雙方已無法共組家庭和樂美滿生活,因女方負有故意重大事由之有責性之故,判准張姓男子訴請離婚訴訟成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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