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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打翻醋缸!疑阿嬤搶男友 醋女報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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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5 00:02: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打翻醋缸!疑阿嬤搶男友 醋女報復

  熱戀中的男女吃醋不奇怪,不過台北市有位陳小姐,吃醋的對象竟然是大自己「40歲」的老阿嬤。陳小姐不滿男友和阿嬤走太近,從是年9月開始,不僅打無聲電話騷擾,還在75歲阿嬤家門口張貼謾罵紙條,阿嬤氣炸了,只好報警處理。因為75歲獨居的張老太太,把一位30幾歲的男子當孫子照顧,卻被男子的陳姓女友當成是橫刀奪愛,在張老太太家樓下大門,張貼辱罵紙條,甚至冥紙塞信箱,氣得老太太一狀告上警局。
  當事人低調迴避,不願多談,不過,隨意張貼謾罵紙條,小心觸法。刑法310條規定,隨意傳述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文字,圖畫誹謗他人,可能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元以下罰金。只是,30幾歲的女子吃75歲阿嬤的醋,也真讓人大開眼界。

法律教室:

  我國刑法對於毀謗行為,規定於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處罰毀謗罪的理由,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上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毀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立法者認為人格名譽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如有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法之制裁。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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