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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沒錢!13歲青年夥同18歲女友搶超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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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5 00:02: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3-11-15 00:03 編輯

沒錢!13歲青年夥同18歲女友搶超商

  高雄縣市最近出現一對專搶超商的鴛鴦搶匪,警方跟監埋伏許久,終於抓到這兩個人;不過讓警方訝異的是,身材壯碩的男嫌犯竟然只有13歲,國小才剛畢業,而他的女友則大他5歲,2人因為都出身於單親家庭,缺錢吃飯所以四處行搶。。
  因為手法相同,警方透過監視器找到嫌犯機車,經過調查發現,男嫌犯今年才13歲是中輟生,負責騎車載他的是大他5歲的18歲女友。 當初搶劫,因為單親爸爸失業在家沒錢生活的他,不讀書也找不到工作,才會選擇跟同樣出身單親家庭的女友,四處搶劫,2個多月下來至少14家超商受害,警方雖然同情他的遭遇,但還是依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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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13歲搶超商之男嫌,雖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同夥之女友已滿18歲,故觸犯同條之罪。

  按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欠缺辨識力及意思能力,同時亦無法期待刑罰之效果,其行為不罰,是為無責任能力人。應依保安處分之感化教育代替刑罰行之,詳述如下:

  感化教育處分: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既認為少年犯非刑罰之客體,但若完全放任,不施教誨,則貽害社會,影響匪尠,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受感化教育,以改善其危害社會之危險性,任由法官視行為人之狀態諭知其處分期間。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如認猶須賴於感化,以資補救,亦得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若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時,得免其刑之執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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