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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離婚1年後 老公殺人前妻賠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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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0:32: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離婚1年後 老公殺人前妻賠錢

  張男與前妻參加進香團,前妻兒時友人也參加,張看到前妻與兒時友人一起點歌歡唱,心裡很不是滋味,事後逢人就說對方誘拐前妻,揚言在街上被他看到,會要他的命。隔年十一月十一日,兩人在街上狹路相逢,張當街拿刀刺死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
  張男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行凶殺人,被害人家屬求償四百卅萬元,死者家屬事後向張求償四百卅萬元,但發現他的名下財產及存款不到卅萬,不足以支付賠償,張與前妻雖在案發前一年多就離婚,但婚後未辦理分別財產,而前妻名下資產超過千萬元,因此轉向前妻求償。

法律教室

根據民法第1004條,夫妻雙方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目前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三種。共同財產意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之全部財產與結婚後取得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全部組合而成共同財產,而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之財產制;分別財產係夫妻約定雙方於結婚後,各人自己之財產維持與婚姻前相同之狀態。

民國101年12月26日修法前針對民法第1030-1條,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後的立法理由認為,大法官解釋第620號:「………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因此認定該項權利屬於夫妻身分之專屬權。

本報導,債權人轉向前妻聲請應係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修法前所為之法律行為,現今已改為夫妻身分之專屬權,故債權人不能再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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