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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掛畫砸人!客控傷害 星巴克店長遭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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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0:32: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掛畫砸人!客控傷害 星巴克店長遭訴

  連鎖咖啡店店內掛畫砸傷客人,店長挨告,新北市一名彭姓女子去年到新店的咖啡店消費,才準備坐下來好好享用熱飲,牆壁上的掛畫卻突然掉下來,當場砸中她的左肩膀,造成多處挫傷,事後雙方調解不成,鬧上法院,檢察官認為,星巴克有義務檢查掛畫是否牢固,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女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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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12條可知,行為之處罰係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按刑法第284條傷害罪明文規定過失犯亦有處罰,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不以故意為斷,即使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有所損傷,亦會成立刑事犯罪。

咖啡店內的裝潢擺設係屬於店長之權利,店內的掛畫突然掉下來,導致彭女左肩受傷,此責任似可歸屬於咖啡店。若非店長怠於檢查室內裝潢等事,也不會造成彭女受傷,惟本案例檢察官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名起訴,似有不妥之虞。

按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341號判決要旨指出,業務過失傷害需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雖包含附隨業務然尚需與主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而言,例如公車司機於上班時間撞傷路人。

報導中,彭女的受傷是因掛畫不當所導致,掛畫並非咖啡店之主業務,對於主業務亦無直接、密切關係,恐難認為係附隨業務而成立業務過失傷害,應係成立過失傷害罪。吾人倒是認為可再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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