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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哪些單位有權進行刑事偵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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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7 00:48: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哪些單位有權進行刑事偵訊?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二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第二百二十九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政廳廳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第二百三十條「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第二百三十一條「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故知檢察官為偵查之主體;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如調查局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偵查,故上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調查局人員,均可實施刑事偵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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