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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電視購物退貨難 發函後隔天退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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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0 02:01: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電視購物退貨難 發函後隔天退貨

 蘇先生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在東○購物頻道看到一台投影機,感覺還不錯,旋即撥了螢幕上的訂購專線下訂單,以為這台投影機能夠為自己平淡無奇的生活帶來點樂趣。貨到後蘇先生滿心歡喜的試了投影機,才發現使用上與電視上播的感覺截然不同,當天就決定要退貨,東○購物也提供十天的鑑賞期,蘇先生不疑有它再次撥到東○購物表示要退貨,但是因為撥的是「訂購專線」,接電話的人說要退貨請撥客服專線,要向客服人員退,不是向訂購專線退,「訂購專線」是訂購商品專用。       
 吃了閉門羹後,蘇先生改撥客服專線,無柰怎麼撥,客服專線一直是佔線中,話筒的那頭只傳來「目前電話忙線中,請稍後再撥」的語音留言,一連過了三天,三天來蘇先生不停嘗試撥電話要退貨,甚至還上網尋求其他的退貨管道,卻一直無法與東○購物的客服人員連繫上,而且到網路上想問別人遇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時,發現網路上已有許多類似的問題,很多人都是因為在十天鑑賞期無法與東○購物聯絡上,而必須被迫接受自己不想要的商品。

關鍵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收到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係保障消費者在某些情形下所為的買賣行為,賦予消費者一個「猶豫期間」,使消費者權益不致受損。情形有兩種,其一為「郵購」,因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即與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消費者對商品的認知較低,畢竟引起購買的動機並沒有先現場看到實物
,而是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向消費者傳達商品的資訊。其一為「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消售,所為的買賣。上述二種情形的買賣方式,消費者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二、通知的方式必須符合「有效通知」
 「有效通知」依字面解釋是十分籠統的,可依反面解釋之,即未逾七日將退貨的意思表示通知企業經營者,即為有效通知,撥打電話直接向客服人員表示退貨是一種有效通知,惟本例蘇先生屢次撥打客服專線都無法接通,另一種有效通知的方式是以書面告知,用於傳達意思表示的書面常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
 蘇先生在撥打電話頻頻無法接通的情形下,趕在收受商品七日內發函告知東○購物退貨的意思,順利地完成了有效通知,業者也在隔日派人至蘇先生家將商品載走,完成了退貨程序,蘇先生適時適當的為自身權益多花一分心力,免去不必要的損失,是一個聰明的消費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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