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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聖經來看,一個聚會中應有三種的人:第一種是在教會中信了主的人,這是一個聚會中最基本的人。每一個在教會中的人,至少都是屬於這一種人。第二種是服事物質上工作的人,他們所做的工作都是在庶務方面的,譬如代弟兄姐妹辦理各種事,管理聚會事務的安排等等。這班人乃是聖經中所稱為執事的,有男的也有女的。第三,除了以上兩種人外,另外有幾位弟兄,他們的工作乃是負責聚會中一切主要事情,例如:帶領聚會、決定事情、對外來往、對內照顧等等。這班人就是聖經中所說的長老。以上三種人,都是一個聚會中所應當有的。在這裏並沒有主所用的人,主所用的人在教會中並沒有太上的地位。主所用的人既在教會中不是另一種人,他就必定是以上三種人中的一種。他在聚會中,不是成為第四種人,乃是作那三種人中的一種人。
這三種人的關係,可以用一個例子表明出來。假設在一個地方,弟兄們需要蓋建一座聚會的場所,開始的時候先得由長老們出主張、定事情;等事情決定好後,就由長老們通知弟兄們,再將各種不同的責任交給庶務,再由庶務請做有關職業的人來進行這件事。主所用的人在這裏,只是配上他那一份而已,他頂多不過是去做他能夠做的一份工,他並不能支配整個工作。他與其他基督信徒的不同,只在於他能多負一些擔子而已。這就是主所用的人與地方教會之間的關係。至於主所用的人的地位,就是從前使徒的地位,他們有使徒的工作,卻沒有使徒的權柄。但是另一面,一個工人若在神面前有某種的託付、負擔或工作的時候,教會應該在這些事上表同心,並加以扶持。我們在聖經中找不到一個例子,說到使徒有甚麼負擔,而教會不贊同,或者工作需受到教會的管轄的。若是這樣,神的工作就會大大的受到阻礙了。
台灣宣教中心 陳元章牧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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