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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虛擬寶物有價,竊取或販賣行為構成刑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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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 00:46: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虛擬寶物有價,竊取或販賣行為構成刑責

  報載中區有一洪姓天堂遊戲玩家,獲悉黃姓軍中同袍在遊戲網路角色「鬼魅修羅」的密碼,即上網竊取「鬼魅修羅」的武器與裝備,出售得款天幣一百八十萬元,台中地院依詐欺罪將洪姓玩家判刑兩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從檢審分別將涉案者起訴判刑,即可知司法單位認定虛擬道具在現實社會中仍有一定價值,值得游走法律邊緣者深思。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將嫌犯移送檢方偵辦。

  由於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貨幣、裝備、寶物於現實世界中已有人買賣,亦即已具有財產價值,因此竊取線上遊戲中財物之行為,已經與一般財產相同。法務部也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做出(90)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釋,認為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揭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似無不得作為刑法之竊盜罪或詐欺罪保護客體之理由。

  於本案中,洪姓玩家以不正當之方法將他人之密碼輸入天堂遊戲電腦系統,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被法院判決觸犯詐欺罪,網友們應以此為誡!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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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6 00:05:29 |只看該作者
之前玩天堂時,遊戲帳號被盜了三次,結果沒有一次要的回來。向遊戲公司要求遊戲歷程,最後也是不了了之。心灰
之餘,乾脆放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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