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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站使用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是否侵犯他人商業方法專利之判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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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5 06:36: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站使用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是否侵犯他人商業方法專利之判斷

  形形色色之技術如符合一定之標準均有可能獲准取得專利,近些年來美國、日本及我國均已有對具有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之商業方法核准專利之情形,所謂之商業方法專利包含

一、(a)行政、管理或其他營運企業或組織之方法,包括從事商業行為之技巧,或(b)處理財務資料之方法;
二、用於運動、教學或個人技巧之技術
三、任何以電腦執行上述

  一所列之系統性方法或二之技術(參美國 2000年商業方法專利改良法草案)。較為人所知之商業方法專利有亞馬遜書店的「一種藉由通訊網路下訂單的方法與系統」、Priceline 的提供消費者由買方出價之線上購物系統、Sightsound.com所擁有之在網路上傳送、下載數位影音檔案之技術等等。前已述及商業方法要獲准專利亦須具備有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以下茲以我國法之相關規定分別簡述於下:

一、新穎性:
  係指該發明專利申請之內容應是新穎的,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可謂係消極規定。亦即如無下列二款情形,即可認該專利申請具新穎性:
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2.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二、進步性:
此規定於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即不具備進步性。
三、產業利用性:
  原則上凡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即符合本要件,目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很少遇有以欠缺本要件核駁者。

  網站之經營者或設計者於設計網站之交易介面時,應慎防所謂之「專利」地雷,雖專利權一般均認有強烈屬地主義之色採,但網路因具有超越國界之特色,如遇有是否侵犯專利權之爭議時,往往各國均認為有管轄權,而使網站之經營者陷於動輒侵權之噩夢當中。為此建議網站經營者如真具有長久經營之企圖心,於網站設計之初即應收集各國之相關專利,依下列步驟加以比對,以免侵犯他人之商業方法專利:
一、要件原則:
  將專利權人之申請專利範圍所有構成要件與網站所使用之商業方法所有構成要件逐一加以比對,如網站所使用之商業方法所有構成要件均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中,即構成侵權。

二、均等論:
  如網站所使用之商業方法未落入專利權人之申請專利範圍字面定義中,此時如網站所使用之商業方法之機能、技術手段、效果發明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構成要件實質相同者,亦構成侵害專利權。

三、禁反言:
  禁反言與均等論常處於矛盾關係,亦即如承認適用禁反言之範圍較大,均等論適用之可能性即變小,反之亦然。所謂禁反言係指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之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中,對於已明白表示放棄之某些權利,日後在專利權取得以後或專利侵害訴訟中,不得再行重為主張已放棄部分之權利。是如經上述二步驟比對後認網站之商業方法有侵犯專利權之虞,應調閱相關之專利申請資料以明瞭是否可適用禁反言原則,如可適用禁反言原則,該網站所使用之商業方法應無侵權之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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