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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黑心賣舊貨,違法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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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2 01:03: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黑心賣舊貨,違法嗎?

最近新聞報導了蠻多關於「黑心商人」的事,商人將收來的舊貨(低價買入或不花一毛錢收來的廢棄物),加以光鮮亮麗的外表或包裝(像新品一樣),然後再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以牟取利益。對於黑心商品,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詐騙」!本來花錢應該買到的是新品,結果卻買到「二手貨」。

所謂詐騙,就是意圖獲得不法利益施用詐術而使人交付財物,或以此方法獲得財產上之利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至於黑心商品與詐欺的關連,在於「獲得對價的相當與否」。舉例而言,以新品價出售,實際上是二手舊品,這就有「對價不相當的詐欺問題」,如果是包裝為新品,但卻以極低的價格出售(所利用的是消費者的貪小便宜),則此是否構成詐欺上的「利益」?則恐有爭議。

畢竟,商品的價格高低,是市場的定價自由,「二手舊品誆稱新品,以較新品價格低廉,而顯不相當之促銷者」,似乎僅有「廣告不實」的問題,難論詐欺!

再論,二手舊貨,算不算是「瑕疵」?商人是不是應該事先誠實告知?商人應擔保商品無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此所謂的價值的瑕疵,是否因價格低廉而互補?也就是說,已經賣得夠便宜了,就算是有舊品當新品賣的價值上瑕疵,大概消費者也因為撿了便宜的心裡,而「不能」或「不會」去主張『瑕疵擔保』!

所以,這種欺騙人心裡情感的事,消費者保護機關也只能用「行政手段」處罰商人,或由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不斷的揭漏、呼籲,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便宜」不是想像中的那麼容易獲得的啦!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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