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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
按「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所謂虐待,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且動物之作息,亦非全部為白晝,晝伏夜出者,有之。從而,寵物在深夜工作,是否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自應依寵物習性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另縱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但苟未傷害動物,或未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也不得謂虐待動物,亦應注意。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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