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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理賠金,也不能獅子大開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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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2 01:09: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理賠金,也不能獅子大開口?

台北市文境通運公司遊覽車8月24日載30名陸客到嘉義市,司機誤判世賢路與博愛路交岔路地下道限制高度,闖進機慢車道,車頂卡住削扁,造成26名旅客輕重傷。台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蕭博仁居間協調多次理賠,雙方金額差距大喬不攏。 蕭博仁認為文境公司沒誠意處理,文境董事長林坤輝強調,理賠要合理,已委託台灣省遊覽車公會協商。 「文境公司董事長擁有4家遊覽車公司,應拿出誠意以免影響商譽!」蕭博仁說,司機誤闖慢車道肇事,責任完全是遊覽車。他陪全球通、大陸旅行社送受傷旅客慰問金,與文境通運公司多次協商,文境對理賠額不答應,有一家6人受傷要求相當30萬多元的7萬7000元人民幣理賠,文境只願賠13萬多元,差距大。 林坤輝說,他已解雇肇事司機,並送慰問金給傷者,遊覽車依規定投保強制險、乘客險,理賠金不能獅子大開口。

疑義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而本案並無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是本案有關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範圍,應從我國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之規定。

換言之,本案損害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而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 1934 號判例)。

所以,理賠金,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也不能獅子大開口。題意中所指一家6人受傷要求相當30萬多元的7萬7000元人民幣理賠,在當事人間未另有訂定下,是否合理?自應先釐清該家6人受傷所生實際損害(例如醫療費、看顧費、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等,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八號民事判決等參照)及所失利益為何(當然,亦須具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號民事判決等參照),始得判斷。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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