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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無照撞死人 判賠163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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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5 08:49: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無照撞死人 判賠163萬

  周姓男子去年無照騎車撞死路人,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醫療、看護與死亡給付共163萬2151元後,反過來向周求償;基隆地院判周敗訴,要賠償保險公司163萬2151元損失。
  因周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肇事者未領有駕照,致被保險機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者需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公司因而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已支付給被害人的163萬2151元。

法律教室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中周姓男子無照駕車,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照成被害人死亡,周姓男子依法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周姓男子所駕駛之車輛有投保機車強制險,故被害人得請求機車強制險之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依有效的保險契約中理賠條款賠償被害者所生之損害。

二、我國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機車自88年1月1日納入投保範圍,其目的在使車禍受害人或其家屬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採無過失責任,不論受害人是否過失,只要是交通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均應在規定額度內獲得強制責任保險賠付保險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機車發生機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保險公司在代償周姓男子對被害者應負擔之損害後,得逕以其已支付被害者之賠償要求周姓男子清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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