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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30 01:00: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教宗轄治教會的首席權

一、首席權的流傳

根據基督的命令,伯多祿在轄治整個教會的首席權上,各時代都應有他的繼承人——信理

第一次梵蒂岡大定斷:“如果有人不承認伯多祿在轄治整個教會的首席權上,有他的永久無間的繼承人,此人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non esse ex ipsius Christi Domini institutione seu iure divino, ut beatus Petrus in primatu super universam Ecclesiam habeat perpetuos successores, A. S.鄧1825)。

基督允許將首席權給予伯多祿並在實際給予他時,雖然都沒有明顯地提及首席權的繼承問題,但是首席權的目的與性質必然地會產生這一後果。首席權的作用是要維繫教會的合一與團結;按照救主的意願,教會本質不變,以迄世界的終窮;好使救贖工程進展無間,那麼首席權也當綿綿相繼。但伯多祿與他人一樣,也有逝世之時(若21:19),他的職位必須傳給他人。沒有基礎,教會的建築無法立足(瑪16:18);沒有牧導者,基督的羊群無法存在(若21:15-17)。

教父們早已說出他們的思想,認為伯多祿在他的繼承者身上繼續生存與工作。在厄弗所大公會議(431年)時,教宗的代表菲力伯(Philippus)說:“他(伯多祿)藉著他的承繼者生活與判斷直到今日,並將繼續下去”(鄧112,1824)。在彼得•基少祿(Peter Chrysologus)致歐迪奇(Eutyches)的書信中,提到羅馬主教時說:“榮福伯多祿在教宗的寶座上繼續生存和治理,把真正的信仰獻給那些尋求它的人”(聖良一世曾引用這句話,書信25:2),良一世宣稱,首席權是持久的制度:“伯多祿對基督的信仰是永久的,同樣地,基督所賦予伯多祿的也是永久的”(Sermo,3.2)。

二、首席權與羅馬主教職

繼承伯多祿首席權者為羅馬主教——信理

循著里昂大公會議(1274年)和翡冷翠大公會議(1439)的途徑,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宣佈:“若有人說羅馬主教不是榮福伯多祿的首席權的繼承者,此人當受棄絕”(Si quis dixerit ……Romanum Pontificem non esse beati Petri in eodem Primatu successorem,A. S.鄧1825;參考鄧466,694)。

信理只陳述,每一位羅馬主教是首席權的繼承者,而並沒有說明羅馬主教與首席權之相合是基於何種法律名義。比較更被接受的神學意見是……這樣的相合併非只基於伯多祿曾在羅馬主教人造任內工作與逝世的史實,而是出出基督或聖神的積極命令,那就是說,這項相合源自上主。如果首席權與羅馬主教職之相合只是教會所規定的,那麼教宗或大公會議可以將首席權與羅馬主教職分開,但如這個相合是源於上主,那麼,分野就不可能了。

伯前5:13暗示伯多祿曾住在羅馬:“與你們一同被選的巴比倫教會問候你們”。(巴比倫暗指羅馬);羅馬的克來孟提到伯多祿和保祿兩位宗徒以及尼祿教難時期的犧牲(致格林多人書6:1);安提約基雅的依納爵寫信給羅馬的信友道:“我命令你們,但並不如同伯多祿和保祿一般命令你們”(致羅馬信友書4:3),這些史料都證明伯多祿曾在羅馬。

給伯多祿在羅馬的宗徒活動作證的,是格林多的主教狄尼修(約在70年左右,Eusebius,H. e. , 2 25, 8),里昂的聖依來內(反異說3:1—3:2-3),聖教宗翟斐林(Gephyrin)時期的羅馬作家加依烏(Gaius,Eusebius,H. e. 2: 25, bet seq.)、戴爾都良(De praesc. , 36; Adv. Marc. 4, 5; Scorp. 15);亞力山大裡的克來孟(Eusebius,H. e. 6, 14, 6)。聖狄尼修、加依烏與戴爾都良都論及伯多祿在羅馬殉道。加依烏且準確地指出宗徒們的墳墓所在地:“我能指明宗徒們的勝利記號在那裡。假如你去梵蒂岡或去奧斯底亞路(Ostia Road),你會見到建立教會的宗徒們的勝利記號”(Loc. cit.)。除去羅馬以外,沒有一個地方聽說有伯多祿的墳墓。

羅馬主教首席權的道理,像教會其他訓誨與規章一樣,曾經有過演變的過程。在這個演變過程中,聖經中的基督逐漸更清楚地被認識,並受到更豐富的發揮。只在第一世紀之末,羅馬主教首席權的意識和其他教會對此首席權的承認才留有明顯的記載。聖克來孟以羅馬教會名義,懷著他對全教會的責任感,致書于格林多教會,他用權威懇切地勸告為首的抗違者服從長老,奉行補贖(C. 57)然而,這封信既無首席權的標示,即羅馬主教首席權的表示,也無法律方面的措施。安提約基雅的依納爵寫信給其他教會時,藉著信中莊重的稱呼,把羅馬教會放在其他教會之上。他曾兩次提及羅馬教會的優先權,那就是說,其他教友對它具有從屬的關係(Magn. 6, 1)他指羅馬教會:“在羅馬人地區佔有首席”(),是“愛德的首席者”(),聖依來內稱“偉大宗徒伯多祿與保祿所建的羅馬教會”為最大、最古、最聞名的教會,他特別將優先權歸於它。如果人們願意認識真實的信仰,只要看這個教會所信的,並由它的主教們所傳承下來的信仰就夠了。“事實上,由於這個教會的特殊崇高地位(propter potentiorem principalitatem),其他教會均應與它打成一片,換句話說,各地的信友都應當與它相契合。事實上,在這個教會裡,對於各地的人——指異說者——確保了宗徒傳承”(反異說3:3,2)。

約在第二世紀中葉,斯米納的主教保理加布(Polycarp)前往羅馬,為了與教宗亞尼策(Anicetus,154-165)商討關於復活節的日期問題(Eusebius,H. e. 4: 14, 1)。厄弗所的主教鮑理克(Polycartes)也與教宗維克多一世(Victor 1,189-198)商討復活節的推算問題,後者警告小亞細亞的信友團體,假如他們繼續在尼桑月(Nisan猶太人的第七個月,約陽曆三月半至四月半)的十四日舉行復活節(Quartodecimanic practice;Eusebius,H. e. V 24, 1-9),他們便不再是合一教會的肢體了(羅馬教會在尼桑月十四日以後的星期日以後的星期日舉行復活節)。賀基西(Hegesippus),在教宗亞尼策時期前往羅馬,為觀摩信仰的真正傳承(Eusebius,4,22,3)。

戴爾都良承認羅馬教會在信理方面的權威。“假如你鄰近義大利,你有羅馬作你通道的權威,至於我們(在非洲),我們也依恃它”(De praesc. 36)。然而當他參加了蒙丹運動後,他宣稱耶穌所賦與伯多祿的束縛與釋放之權完全是給予他個人的(De pud. , 21)。迦太基的西彼連稱羅馬教會為“天主教會的母親與根柢”(Ecclesiae catholicae matrix et radix. 書信48:3),“伯多祿之地方”(Locus Petri書信55:8),“伯多祿之座位”(Cathedra Petri)和“產生司鐸職位合一的首要教會”(Ecclesia principalis,unde unitas sacerdotalis exorta est. 書信59:14),從而給羅馬教會的優先權作證。然而,在有關異說者洗禮的爭論中,他所持的態度表示他對於首席權尚無明確的認識。按照凱撒利亞的主教費彌裡(Firmilian)所提供的證明,當時與西彼連爭論的斯德望一世,認為他自己是“建立教會基礎的伯多祿的繼承人”(西彼連書信75:17);斯德望一世曾以開除教籍之懲罰警告過小亞細亞的主教們(Eusebius,H. e. 7:5 ,4)。

盎博羅削說:“伯多祿在那裡,教會也在那裡”(Enarr. in Ps. , 40, 30),聖熱羅尼莫致函聖教宗達馬穌(Damasus)時說:“我知道教會是建立在這塊基石(伯多祿)上的”(書信15:2)。聖奧斯定說到羅馬教會時,表示宗徒之位的優先權常在她內(in qua semper apostolicae cathedrae viguit principatus 書信43:3)。教宗良一世渴望親眼看見並崇仰那“曾受託牧導全體羊群者”(訓道辭3:4)。在厄弗所大公會議前,教宗的代表菲力伯公開宣佈教宗的首席權自伯多祿(鄧112)。加彩東大公會議的教長們在接獲教宗良一世有關教義的書信時,齊聲歡呼:“伯多祿藉良之口跟我們說了話。”

士林派神學由教會的合一推論出教宗的首席權。聖多瑪斯於護4:67中,發揮了下列論證,這些理論以後在有關教會的神學論著中常被引用。維代帕的雅各伯(Jacob of Viterbo),巴黎的若望•基道(John Quidort of Paris),那不勒斯的若望(John of Naplis)等都曾援引過它們。(一)為了教會的存在,需有一個作全體信友的首長。(二)為了信仰的合一能夠常久保存,必須有一位全教會的首長,他的判斷能決定可能發生的信仰問題。(三)教會管理的目的就是信友們的和平與合一,這個目的在一個統轄下比受多人統轄時更可奏效;因為一位統治者比若干統治者更能實現合一的理想。(四)戰半的教會是勝利教會的模型。在勝利教會中,只有一位首長,所以在戰鬥教會中亦宜有一位首長,居於全體信友之上。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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