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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 00:59: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教會的不誤性(Infallibility)

所謂不誤性就是不可能陷於錯誤,有積極不可能與消極不可能兩種。前者屬於負有訓誨之職的教會牧者(infallibilifas in docendo);後者屬於接受信仰真理的全體信友(infallibilitsa in credendo)。積極與消極的關係即因與果之關係。此節所述以積極的不誤性為主。

一、不誤性的事實

在定斷有關信仰與道德的教義時,教會不會錯誤——信理

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明定教宗不會錯誤時,以教會不會錯誤為先決條件:“當羅馬教宗以宗座權威說話時……他具有救主所願教會在定奪信理與倫理諸事時之不誤性”(鄧1839)。

反對這項信理者為新教人士,他們因拒絕教會的聖統制,所以也拒絕教會的訓導權威;現代主義人士也不贊成這一信理,他們否認教會源自上主,因而也否認教會的不誤性。

基督曾允許宗徒們,將來聖神要輔助他們去實現訓誨的使命。若14:16等:“我也要求父,他必賜給你們另一位護慰者,使他與你們永遠同在,他是……真理之神”。瑪28:20:“看!我同你們天天在一起,直到今世的終結”(參考若14:26;16:13;宗1:8)。基督與聖神的恒常佑助保證了宗徒們與其繼承人所傳信仰的純真與完整。基督要求我們無條件地信從宗徒們與其繼承者所傳揚的信仰(羅1:5)並以之為永遠得救的條件:“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穀16:16)。他將自己與宗徒視為一體:“聽你們的,就是聽我;拒絕你們的,就是拒絕我”(路10:16;參見瑪10:40;若13:20)。這件事的先決條件是,宗徒們與他們的繼承者在信仰的傳揚上,都能免於錯誤。保祿視教會為“真理的柱石和基礎”(弟前3:15)。教會不誤性是教會合一與其不滅性的先決條件。

教父們在責備異說分子時,強調教會所傳揚的信仰千古如一,因為她有聖神、真理之神:“教會在那裡,天主的神也在那裡,天主的神在那裡,教會與一切恩寵也在那裡;聖神就是真理”(反異說3:24,1)。教會是“真理的家”,錯誤的道理不能立足(反異說3:24,2)。自宗徒們以來,主教們無間的繼承保證了宗徒信仰的道統。“他們(主教們)承受主教職務時,按照天父的意願,也承受了真理的奇能”(反異說4:26,2)。參考戴爾都良De praesc. , 28; 聖西彼連書信59:7。

教會不誤性的內在基礎在於聖神的助佑。耶穌曾把聖神的助佑允許給教會,格外為使她能執行訓導的職務。參考神2之2,1,9;Quodl. , 9, 16。

二、不誤性的對象

(一)不誤性的主要對象是:基督教義中有關信仰與道德的直接啟示真理——信理(鄧1839)

教會不僅能積極地判斷關頒佈啟示真理的意義,即對聖經與傳承的權威性宣佈,以及信仰定式(如信辭等)的頒行,抑且對那些與啟示真理相悖的異說之鑒定與拒絕。否則她無法滿全“天主啟示真的捍衛者與導師”之責(鄧1793,1798)。

(二)不誤性的次要對象是:非直接啟示真理而與啟示真理密切連系的有關基督教信仰與道德的教義——確定意見

其理由基於為“保全與正確地解釋源於上主之信仰真理”而有的不誤性(鄧1836)。假如教會不能無誤地決定那些與啟示密切連系的通道和事實,她便無法達到上項目標,無論是教會積極地定斷信理,或消極地譴責與信理相違的異說。

屬於教會不誤性的次要物件者為:(一)藉自然理性真理之助,從正式啟示真理中引伸出來的神學結論。(二)某一啟示真理之確實性所賴的歷史事實(facta dogmatica)。(三)與啟示真理有密切關係的自然理性真理。關於這方面的詳細敘述,可參考本書引論第六節。(四)聖人的列品,即教會對某一分子確已進入永福,能得公開敬仰的最後定斷。按聖多瑪斯的意見,“對聖人的敬仰是我們相信聖人們的榮耀的一項宣言”(Quodl. , 9, 16)。如果教會對這件事的判斷會錯誤,其後果將與教會的聖德不能並存。

三、不誤性的特有者

不誤性的特有者是教宗以及主教團,即全體主教,包括主教團的首腦——教宗——在內。

(一)教宗

教宗以宗座權威發言時,不能錯誤——信理(參見第八節)

(二)主教團

全體主教或在舉行大公會議時集合,或分散在全球各地,共同宣佈一項有關信仰或道德應為一切信友所接受的訓道時,不會錯誤——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宣佈主教們是宗徒的繼承人(鄧960)。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也作同樣的宣佈(鄧1828)。主教們既是宗徒們的繼承者,他們便是信友的牧者和導師(鄧1821)。他們既是信仰的導師,便賦有教會牧導者應有的不誤性。全體主教的訓誨活動可分特殊的和平常的兩種方式。

(1)在大公會議時,主教們以特殊方式行使他們不誤的訓導權。在大公會議的議決中,基督所建的這一訓導團體最明顯地行使訓導權。

教會自最初幾世紀起,就經常訓誨信友們,告以大公會議的決議是不會錯誤的。聖亞達納論及尼西亞大公會議的信辭時說:“藉尼西尼大公會議而傳示的天主的話,永遠常存”(Ep. ad Afros 2)。大聖葛利哥裡承認並尊敬最初的四次大公會議,如同恭敬四福音;他將第五次大公會議與前四次大公會議相提並論(書信1:25)。

一個會議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始有大公性:1、全球有轄治權的主教都被邀請參加。2、實際上各國主教紛至遝來,其人數足以代表全體主教。3、由教宗召集大公會議或至少大會在教宗的權威下召開;開會時教宗親自主席或由教宗的代表主席,大會的決議由教宗批准。這些決議從教宗的明顯的或隱含的批准,而產生普遍的法律上的約束力(法227)。

最初八次大公會議都由皇帝所召開,皇帝自任榮譽主席,並加以保護。第二次與第五次大公會議都沒有教宗的合作,而且也沒有教宗的代表出席會議。按照它們召集的方式,參加會議的分子以及會議的主席而論,它們不過是東方教會的內個會議,然而,後來全球教會追加承認這兩次會議有關教義的決議,才給予它們以大公性。

(2)主教們在自己的教區,與教宗有常情的契合,他們一致地宣佈有關信仰與道德的真理,便以平常方式行使他們不誤的訓誨權。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特別聲明:由教會的平時與普遍的訓導權威所宣佈的啟示真理,應以“對天主與對公教會的信仰”堅信之(鄧1792)。教會平時與普遍的訓導權屬於散居全球的主教。主教在訓誨上的一致性見於他們所准行的要理問答、牧函、祈禱手冊,與主教會議的議決案等。這樣就有了常情的普遍一致性,但須有主教團的最高首長——教宗的明認或默認。

個別主教宣講信仰真理時,可能錯誤。教會歷史告訴我們,個別主教如福定(Photinus)、奈斯多利(Nestorius)都陷於錯誤與異說。為了保存傳承信理的純潔,全體主教團的不誤性已足夠。但每一主教鑒於其職守,在他的教區內,是信仰的正式導師;也就是說,只要他與教宗相通功,服膺教會的普遍訓誨,他就有訓誨的權威。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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