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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也不得開「船」?
喝酒不能開車,是民眾早就知道的交通法則,但除了開車之外,其實只要是動力交通工具,喝酒之後都是不能駕駛,去年9月,新北市瑞芳就有一名張姓船長在出海捕魚前喝了半瓶高粱酒,結果被海巡人員發現他渾身都是酒味,勸他不要出海,沒想到他不僅堅持要開船,甚至連海巡人員一起帶出海,加上事後警方測出他的酒測值高達0.64,因此最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疑義】
按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是否達因服用酒類,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雖非僅以「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為唯一論斷依據,尚須依據「刑法第185-3條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報告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及「當時情境(例如其腳步浮動、東倒西歪、眼神呆滯,且站立時站不穩,並有濃厚酒味等情)」等,加以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4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等參照)。
惟刑法第185-3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除汽車、機車外,船舶亦屬之,是酒後,也不得開「船」,以免被依刑法第185-3條之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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