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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4 01:02: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餅酒的形態

一、形態的存留

在體質變化以後,餅與酒的形態繼續存在——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告訴我們,餅與酒所改變的是它們的體質(substance),而它們的外形或依附體(appearances accidents)依然存留(manentibus dumtaxat speciebus panis et vini鄧884)。所謂形態就是一切可以由感官認知的事物,如大小、寬度、重量、形狀、顏色、滋味與氣味。

二、形態的物理實在性

在體變以後,餅酒的形態仍舊保存其物理的實在性——確定意見

十七與十八世紀的許多笛卡兒派神學家,如厄瑪奴耳•梅仰•歐•米寧(Emmanuel Maignan, O. Minin. +1676)與其學生若望•沙根(John Saguens),將笛卡兒的理論應用於聖體的道理。根據笛卡兒的理論,絕對的依附體(absolute accidents)是不存在的,即否認真正與自立體有別而且可與自立體分開的依附體的存在。而只有一種不是真正地與自立體有別且不可與自立體分離而獨存的形態的依附體(model accidents)。所以這兩位神學家否認餅酒在體變以後所具外形的物理實在性。他們認為聖體的形態乃是由天主的全能奧妙的完成的感官底主觀印象。

這一意見與下列各項無法相容:

(一)特倫多大公會議定斷形態存留,即terminus totalis a quo在體變以後保留了形態。

(二)整個傳承毫不懷疑,客觀的實在性與我人感官的印象相符。參見聖奧斯定訓道刮272:“你們所看見的,是餅與爵,正如你們的眼睛所告訴你們的。然而,你們的信心還應當告訴你們:餅是基督的體,爵是基督的血”(神,3:75,5:Sensu apparet, facta consecratione, omnia accidentia panis et vini remanere.)。

(三)聖事的概念需要有一客觀的記號,否則會成為虛有其表的聖事。

三、並無依附的主體

餅酒的依附體繼續存留,而無依附的主體——確定意見

體變的信理指示我們,餅與酒在體質變化以後,其依附體繼續存留,而並無依附體固有的與自然的依附主體。康斯坦士大公會議譴責了威克利夫如下的命題:“在同一聖事中,麵包的依附體並非無依附的主體而存留”(Accidentia panis non manent sine subiecto in eldem sacramento. 鄧582)。基督的體與血不能做餅與酒依附體的支持者;其他的自立體也不可能充任此一支持者(按亞培拉學派:四周的空氣可以充任支持者)。由此看來,依附體並不依附主體而存在。羅馬要理書(2:4,43)稱之為“天主教會常存的道理”。

基於天主的全能,依附體不依附主體而存在是可能的;因為天主是第一因,可以代替所缺乏的第二因(參考神,3:77,1;及本篇聖體部分第十二節之一)。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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