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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同意員工請辭,員工該怎麼辦?
員工自請辭職,若非可歸責於僱主之事由者,勞工即應事先預告僱主,向僱主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通常,僱主所提供之離職表格,並非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必要方式,勞工仍可以其他任何達到意思表示的方法,向僱主表示即可。例如,主動提出書面辭呈,為求慎重起見,實務上以存證信函方式為慎重者亦有之。
但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向僱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動契約為「定期」或「不定期」而有不同;(1)勞動契約為「定期」者,依第15條第1項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由此可見,定期性勞動契約約定期間未達三年者,雖不適用第15條第1項規定,勞工得於不損害僱主在契約上之期待利益之下,與僱主協議終止勞動契約;(2)勞動契約為「不定期」者,依第15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16條規定之期間向雇主預告:「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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