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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一年可請幾小時病假,超過即須以事假認列?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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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9 13:20: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年可請幾小時病假,超過即須以事假認列?

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分別為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5條、第10條定有明文。

是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開規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則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所以,一年可請病假日數,從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期限,勞工得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則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惟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苟未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或提出之證明文件並非有關,則雇主不准其假,也非無理。

至於實務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民事判決:「法律上對於未完成請假手續者,並無須先扣抵特別假、休假之日數,如有不足,始計入曠工日數之規定。故勞工如無因病致無法親自或委託第三人請假之情事,而未經請假不到班者即為曠工,至於勞工是否尚有其他假可請,則為另一問題。」所表示見解,也因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已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而不可採。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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