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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寵物(貓或狗)解決性慾望,在法律上涉及什麼刑罰?
按「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均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對動物,原則上亦不得任意宰殺,縱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亦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而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開情事二次以上者,則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而,任何人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自是不許,使用寵物(貓或狗)解決性慾望,亦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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