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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暴力行為」,包括那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對「身體」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的行為,在本法中都被定義為「騷擾」,都要受懲罰與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款)。
「家庭暴力行為」,通常包括下列四種:
(一)身體暴力(身體虐待)
包括所有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種種攻擊行為。身體暴力行為的方式,以手、腳直接攻擊的比例最高,其餘則為使用皮帶、木棍、傢俱等物品,甚至農藥、硫酸、鹽酸、電擊棒、刀子、剪刀、槍械等武器。其中最常發生的是打、砍、潑毒及下毒。施暴者通常不會只用一種方法,有時則是多法兼施。受害者受傷的程度依次為:皮肉之傷、紅腫出血、輕微傷害到嚴重傷害。其嚴重性可從出手打巴掌到謀殺。
(二)言語暴力(言語虐待)
指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語威脅、恐嚇、惡言辱罵、惡意誹謗、使用傷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諷刺、威脅要傷害對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揚言使用暴力、侮辱對方或為不實的指控等等,均屬言語暴力。
(三)性暴力(性虐待)
指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受害者被強迫從事性行為或某一種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損的虐待行為。包括對受害者胸部或陰部的攻擊,或用武力或身體暴力脅迫受害者進行性活動。例如強迫受害者與施暴者進行性行為、強迫受害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脅迫受害者從事特別而其不想要的性行為、在受害者有病時迫使從事性行為或脅迫有性變態的性行為等等。
(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
指施暴者的行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虐待行為,例如威脅自殺、干擾睡眠、控制受害者與外界的關係、不准受害者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質問「孩子是誰的?」、逼問受害者的行蹤、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實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極度妒忌吃醋、跟蹤、監視等,均屬精神虐待。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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