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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沒搶到也成立搶奪罪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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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17 00:01: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沒搶到也成立搶奪罪嗎?

     根據刑法第325條第1項的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像這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人不備或不及抗拒,以不法腕力掠取他人財物之行為,便符合了上述規定的搶奪罪,但最後沒有搶到錢包,也算是搶奪罪嗎?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再依刑法第325條第3項的規定 : 「第1項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最後沒有搶到半毛錢,但他已經有了行搶財物的行為,因此會被稱為"未遂犯" ,而根據刑法規定,搶奪罪之未遂犯也須負和搶奪罪同樣的刑責,但根據刑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所以像這種有搶錢行為最後卻沒搶成功的情形,雖然須負和搶奪罪同樣的刑責,但因為沒有真正搶到錢,所以根據刑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得減輕。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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