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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刑法上的詐欺罪是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可否撤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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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8 07:51: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依照刑法第339條,關於詐欺罪在我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在詐欺罪章後,法未明文規定此為告訴乃論罪,所以推斷其為公訴罪。

依照檢察官偵查案件,最後會做出三種結論:

1、不起訴。

2、緩起訴。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

如果今天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照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提起公訴。

所以檢察官手上只要對犯罪事實證據足夠,就可以提起公訴,故並沒有什麼所謂的「撤回」問題。

轉載自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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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長(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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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8 08:07:15 |只看該作者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分別為刑法第339條、第343條定有明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準用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之規定。
以上摘引自我國刑法相關條文,所以用「非告訴乃論」比較接近要旨,敬請參考囉~

點評

scott1012  謝謝  發表於 2014-9-29 11:42:59
┣▇▇▇═─ 無聊私訊勿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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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9 15:56:46 |只看該作者
刑事訴追是否以告訴人提出告訴為要件.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亦即"告訴乃論"的相對是"非告訴乃論".
而刑事訴訟是由檢察官提起訴訟或被害人自己提出訴訟.分為公訴及自訴.亦即"公訴"的相對是"自訴".
兩者是不同的區分標準.
所以非告訴乃論並不等同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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