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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羈押的救濟方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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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9 01:06: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羈押的救濟方法

1、抗告、準抗告〈一般救濟程序〉:

   這兩種制度使用對象是有分別的。

   抗告是針對「法院」的裁定。

   準抗告是針對「審判長、法官」的處分。

2、撤銷羈押〈特別救濟途徑〉:

   當法定羈押原因消失或法定情形發生時,就可以撤銷原羈押的裁定。

3、停止羈押〈特別救濟程序〉:

   有羈押原因,但是已經沒有羈押必要了!但是此時,羈押效力仍然存在,只

   是暫時停止羈押的執行,如果法定情形再出現仍然會再執行羈押。

以上三種的救濟程序有何不同?何時該適用哪種?

1、誰有資格聲請:

   抗告、準抗告:被告、檢察官。

   撤銷、停止羈押: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的輔佐人。

2、如何聲請:

   抗告、準抗告:書面方式。

   撤銷、停止羈押:書面、當庭言詞提出。

3、何時該提出:

   抗告、準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否則原則上是裁定送達後5日內。

   撤銷、停止羈押:隨時都可以提出。

不過原則上,較快速救濟方法仍然是撤銷、停止羈押。因為使用抗告跟準抗告都比較緩不濟急。因為檢察官來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裁定羈押被告,縱使被告提出抗告,在未裁定確定前,被告還是要先去執行羈押。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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