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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院審判制度中,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作何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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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1 00:00: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院審判制度中,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作何規定?

一、 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以下分別論述:
(一) 獨任制:是指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其優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判此案件,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其缺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理案件,所以容易恣意擅斷。

(二) 合議制:是指審判法院有數名法官共同組成。優點是因為需要三到五名法官合議,故能集思廣益,判決亦較為慎重;但也因為需要數位法官合議,因此會加重法院案件負擔,有時會架空法官自我負責之要求。

二、 我國現行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故地方法院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均由獨任法官審理。其例外是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遇到重大案件時,則以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詳述如下:
(一) 地方法院應以合議制審判之案件舉例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2.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3.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前段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
(二) 高等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
(三) 最高法院:由五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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