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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罰金注意事項
一、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
科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1次繳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持證明文件(無資力)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檢察官得斟酌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信用狀況,准許其分期繳納。
三、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
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口頭或書面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四、分期繳納之代辦:
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五、辦公時間外罰金之收取:
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六、分期繳納之撤銷:
分期繳納罰金以1個月為1期,遲延1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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