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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術前術後照屬病歷 不得公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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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28 10:47: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術前術後照屬病歷 不得公布
2014年11月25日  (蘋果日報)
記者張欽

法律界線
整形拍照糾紛頻傳,醫界認為整形後照片屬「病歷」,除非病患同意,醫師不能擅自在網路、媒體登照片,否則就是侵害病患隱私。律師則說,即使用在學術發表,依《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最重可處一年徒刑,且會吃上民事官司。

被拍前先確認用途
律師徐惠珍建議,民眾在手術前若得知醫療機構會拍照,應詢問相關照片使用範圍,並簽署確認書,醫師若未經病患同意擅自公布照片,會吃上侵害隱私權官司,即使沒拍到臉部,只拍到身體,只要病患能證明拍的就是他,法院就會判賠。

曾有黃姓女子到喬美診所接受拉皮手術,但喬美擅將黃女整形前、後照登上雜誌,法院日前判喬美賠黃女七萬元。另外,藝人孟飛曾控告沈明細婦產科擅自在網站廣告,刊登他美容前、後照片,法院判孟飛獲賠三十萬元。

成大乳房外科教授張財旺說:「病患對自己身體所有部位有絕對自主權,醫師不能擅自公布病患手術前後照片,除非病患在手術前簽同意書。」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也強調,醫師或醫療機構須經病患同意,才能將手術、治療照片作為宣傳或研究發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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