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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法修正 未來買農藥要留個資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2014.12.10 02:39 am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農藥管理法」修正案,未來業者販售農藥應開「流向證明」,載明農藥名稱、數量、使用範圍、購買者和販售業者,違者最重罰十五萬元。立委蘇震清表示,過去常有農民聽信偏方用錯農藥,修法後盼「農藥商有告知責任,農民也能謹慎用藥」。
為加強農藥管理、管制流向,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修正案,比照過去販售劇毒農藥規範,明定業者販賣所有農藥都應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藥品及數量,並保存三年。且不得賣農藥給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此外,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農委會防檢局副局長馮海東日前表示,農民遇上病蟲害常求助於農藥行,但有的農藥行提供錯誤資訊,導致農民用錯農藥,不僅造成農藥殘留,更汙染土地。未來查獲農民違規用藥,就能追查是農藥行或農民的問題。
日前立法院初審通過此修正案時,農藥行業者曾抗議,規範業者販賣農藥應開「流向證明」執行難度高,後續能否具體落實受關注。此次修法保留一年「宣導緩衝期」。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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