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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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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5 00:03: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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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1-15 05:52:57 |只看該作者
每次看到跟法律有關的...

都慶幸不是讀法律的...

因為看法律都感覺是讀天書(看摩)...




努力前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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