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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在新約中的組織與管理
1、談到新約中的組織與管理,首先有耶穌的榜樣和教誨為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用一句話說出,就是「為人上者應以服事他人為己任」。這句話我們今日聽來,不足為奇,但在耶穌的那個時代並非如此。在希臘的文明世界裏有自由人與奴隸之分。服侍人,為人服役是奴隸做的事,自由人不屑為之。猶太人的傳統對人有比較平等的看法,並有:「愛人如己」的誡命(肋:十九18、34),不過這條誡命本來只限于本國本土的人。耶穌的作風和訓誨才真是有革命性的,把服侍人與受人服侍的關係完全顛倒過來。三位對觀福音的作者都給我們記下了耶穌這段精彩的訓詞:「你們知道:外邦人有首長主宰他們,有大臣管轄他們。在你們中卻不可這樣;誰若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該作你們的僕役;誰若願意在你們中為首,就該作你們的奴僕。就如人子來不是受服侍,而是服侍人,並交出自己的生命,為大眾作贖價。」(瑪:廿.25-28;,穀:十42-45;路:廿二25-27)。這就是耶穌所立的新標準,新規範。他自己以身作則,先做給人看:「是誰大呢?是坐席的,還是服事人的?不是坐席的嗎?可是我在你們中間卻像是服侍人的」(路:二二27;參閱若:十三1-15)。
2、初期的教會把耶穌所說的為人服役施諸實行,這首先在於「為真道服役」(宗:六4),即給人宣講天主的聖言,不僅給尚未相信基督的人講,也給教內的人講,即給基督徒講(宗:四33)。另一個為人服役的具體方法,是把自己的財產取出,供那些有急需的弟兄姊妹們享用(宗:四34),這樣充分地表現出他們彼此之間的連系和互相關切。這一物質上的服役以後特別交給六品施行(宗:六1)。
宗徒們執行他們的職權也在於重要的決斷,決斷做得好,本身就是一個重要的服務行動。這樣在耶路撒冷會議中宗徒們決定了由外邦歸正的基督信徒不必再肩負梅瑟法律的重擔。而所以禁止他們取用某些食品,是要他們與猶太基督徒之間保持友好的關係(宗:十五28-29)。同樣,在安提約基雅城,保祿堅持無論是外邦人或猶太人,大家應該在一起用飯。這裏的一同用飯就像耶京的財產共有,極富親密往來、互通聲息的意義。因此在這一點上保祿竟敢當面指出刻法(伯多祿)舉止的不當(迦:二12-14)。
3、保祿自己又是怎樣行使他的職權呢?首先他明言他的職權是主所賜與的,但這個職權不是為破壞而是為建樹(格後:十8;十三10),而糾正信徒們的過失及惡習的確是建樹,不是破壞。
保祿說他應被人視為基督的下屬(hyperetes)及天主奧秘的管家(oikonomos)(格前四1),他的宗徒使命就是服務教會團體。服務之道最重要的在於光明正大,毫無掩飾地說出天主的道理。保祿很坦誠,他他不以狡猾行事,不給天主的道理打折扣,他一心一意地只想宣揚真理,顯示真理。這樣他能坦然無懼地在天主前,讓眾人憑著良心去判斷他。他何嘗不是宣揚基督,願大家認基督為主?他的確是為了基督的緣故而甘願作眾信友的公僕(格後:四2、5)。
為真理服務的目的是要使世人與天主和好。原來天主曾藉基督先使保祿與自己和好,以後再把這個使雙方媾和的職務交給了他,讓他出雙方可接受的話。如此宗徒保祿實在是代替基督來做天主的大使,天主要借著他來勸勉世人。所以保祿才說:「我們如今代替基督請求你們:你們與天主和好罷!」(格後:五18-20)。以上是保祿宗徒對教會的職權所有的基本看法。
4、我們若將以上所說作一綜合,那麼宗徒們的職權,也就是他們為教會服務的範圍不外乎以下幾種:
a、製造一個「初傳」(kerygma)的形式,把耶穌的生活及道理放入一個簡明的格式裏,讓人相信他是救主,一如宗徒之長伯多祿在宗:二,14-36所做的。
b、已經信奉主基督的人,仍舊需要繼續的培養, 言進一步培養弟兄的任務便也落在宗徒們的肩上,他們以言語,以行動完成這一任務。那些領了洗的人「專心聽取宗徒的訓誨,時常團聚,分餅,祈禱」(宗:二,42),「宗徒們以大德能,作證主耶穌的復活,在眾人前大受愛戴」(宗:四,33)。
c、借著財產共有,使信仰基督的人團結一致,和衷共濟。「在他們中,沒有一個貧乏的人,因為凡有田地和房屋的,賣了以後,都把賣得的價錢帶來,放在宗徒們腳前,照每人所需要的分配」 (宗:四,35)。
d、在洗禮後,給信友們分施聖神,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說,就是給他們付堅振。伯多祿和若望由耶路撒冷到撒瑪黎雅就是為完成這一任務(八,14-17)
e、作權威性的決定:什麼是基督信仰中的重要部分,什麼是當實踐的規誡(十五,18-29)。在以上幾種任務上我們不難看出,伯多祿普通占著特殊的位置。
在這種以奇恩為主的領導方式,及宗徒們過世後教會內漸漸興起的制度化的領導方式之間並沒有任何衝突可言,因為無論是督導(羅:十二,8 ),或是管理(格前:十二,28),或是宣講福音,從事聖化(弗:四,11-12)。都是同一聖神在教會所做的工作(格前:十二4-11)。此外保祿宗徒本人,雖然非常看重先知的奇恩,但他仍然以為須借著其他的聖神奇恩加以真假的辨別(diakrinein)(格前:十四,29),免得那些真正由聖神來的恩寵反而被抹殺(羅:十二,6b)。
5、最後我們可以看看新約裏管理教會的種種方式和職務。我們常遇到的「長老」(presbyteroi)一詞似乎並不是指他們年齡的長幼,而更是指他們在信仰生活上的年齡。實際上就是指那些成熟的教友而言。至於司祭(hiereus)一詞在希伯來書信裏是指受舉揚的基督(希:五,5及很多其他地方),而在默示錄裏每每用以稱呼整個信仰基督的人民(默:一,6;五,10;廿,6),但很奇怪的,新約從不用這個字來稱呼任何教會的職員。
在教會職務和管理方式上,十二位元宗徒有其特殊的地位是很容易瞭解的。在兩次重要的情勢下特別提出“十二位”來,以表明他們的職權和責任。一次是宗徒宣講的開創:伯多祿就同十一位宗徒站起來。高聲向他們說 ……(宗2:14)。另一次是六品制的建立,這一新規定也歸於他們「十二位」的決策(宗六:4)。在宗徒大事錄以外,保祿特別提出耶穌復活後會顯現給「十二位」,要他們去為復活的主作證(格前:十五:5)。最後在默示錄裏,十二宗徒成了新耶路撒冷城的十二塊基石(默:21:14)。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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