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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金融的基石——伊斯蘭道德經濟學
伊斯蘭道德經濟學要求伊斯蘭銀行與金融投資機構( IBFI) 在實施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必須體現伊斯蘭信仰和社會正義原則,必須全面評估其行為所產生的社會正面和負面影響,由此伊斯蘭道德經濟學構成了伊斯蘭銀行與金融投資機構運作的基石。因此,需要探討的問題就在於分析外部性的信仰和道德目標是如何內在化( endogenize) 于伊斯蘭銀行金融投資機構的世俗活動中,即IBFI 是如何實踐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的規範和價值目標,以及IME 是如何貫徹于IBFI 的治理框架和日常運作之中的。
( 一) 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的定義
最初地,“伊斯蘭經濟學”這一概念的意義等同于伊斯蘭傳統經濟學或者伊斯蘭新古典經濟學的涵義,同時它也闡釋了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的本質。艾爾- 馬卡利姆( Al - Makarim) 認為,伊斯蘭經濟學論述什麼是財富,以及從正義的角度,在諸多形式的經濟活動中,論述財富和人類的關係。當談及它的獨特本質性特徵時,哈桑烏紮曼( Hasanuzzaman) 將伊斯蘭經濟學定義為關於沙里爾( Shari`ah) 規訓的運用與認知是為了防止社會的不公正,合理配置資源滿足人類需求,同時,也是讓人們得以履行對於真主安拉的義務以及社會義務。基於這樣的理解,汗( Khan) 談及伊斯蘭經濟學的獨有目標,即伊斯蘭經濟學通過對於法拉哈( Falah) 教義( 意思是: 遵從真主安拉的旨意,追求社會意義的成功、幸福與福利) 的學習,基於參與與合作,合理配置地球上的資源而實現的。類似神聖解讀也可以在艾利弗( Arif) 的論述中找到相同觀點的表達: “伊斯蘭經濟學是對於資源配置並信任由此可實現人類救贖,社會繁榮和社會福利的穆斯林行為的研究。”查普拉( Chapra) 也論述道: “伊斯蘭經濟學,作為科學的一個分支,説明社會通過對於地球上稀缺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社會福利。
在這些定義中,基於伊斯蘭的本體論和認識論,伊斯蘭經濟學體現出經濟學的社會維度,而這正是伊斯蘭道德經濟學所獨有的本質。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的研究範式可以導向一個不同的維度,從而解讀經濟學的新含義。在現代社會中,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理論的社會建構可以成為處理經濟問題、金融問題的另一種獨特方式。
( 二) 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的基本內容
這些公理性基礎具有直接的推斷性和以社會層面和發展心理學層面為導向的伊斯蘭道德經濟學方面的意義,如下所示。
1. 個體間在倫理上的眾生平等性,體現於人類與造物主的關係( 在地球上,個體都擁有平等的機會獲得真主安拉所創造的獎勵) ,這是伊斯蘭道德經濟學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一條公理。基於人類對於真主所擔當的責任,每一個經濟體系就類似於一個二維效用函數,所涉及的兩個變數呈正比關係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每個個體都期待獲得救贖,個體通過實施善行以無限接近獲得救贖,這個過程表現了一個目標函數。然而,在伊斯蘭信仰中個體通過實施善行而獲得救贖並不足以從真主那兒獲取效用的最大化,因為個體被期待通過幫助他人而讓他也能夠擁有與自己同等程度的生活,並且不斷接近獲得救贖。如此,伊斯蘭指引了一個重要的價值觀體系,這個伊斯蘭規範體系被期待會規範一切經濟活動。
2.社會正義和善行作為第二條公理,構建的是同一層面上的個體平等性,在伊斯蘭的價值體系框架內,每一個個體在每天的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除此之外,這也暗示著那些居於優位的個體應當實施善行,如此才能獲得救贖。因此,作為一條基礎性的公理,它表示了一種社會的均衡狀態。由此,社會正義和善行意味著給予每一個人應得的,這樣每一個個體和集體都能最終獲得高層次的幸福。最終,這個公理為所有社會制度,包括法律,政治,經濟可秉持的一系列美德提供一個實現平等的橫向維度。這條公
理不僅僅涉及社會正義函數範圍內的概念變數,而且也非常重視社會正義邊際間的概念變數,由此克服現今一代與未來後代在資源利用上的衝突。
3.在伊斯蘭道德經濟學中,在縱向維度公理與橫向維度公理作用下,假設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變化能與利益相關者,在同一個追尋滌罪救贖的精神世界中和諧共存。這樣一來,社會環境的局限性會限制增長,那麼一個平衡和諧的增長就需要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參與。而整個自我贖罪的過程也就是達到人類整體的救贖,實現現世的以及來世的繁榮的過程。
4.伊斯蘭道德經濟學是上述兩條公理作用的結果,假設賦予有能力的人、社會和自然環境三個概念函數意義,由於真主通過對所有個體和所有事物進行定義,已經指明了通往樂園的路徑,所以,以上三個變數可在其所信奉的價值體系中獲得永恆。這被稱作供養生計的神聖安排( rububiyah) ,這種安排可以讓每一件事物到達完美。正如定義中所表達的,它表示的是一種現世世界的神聖的平衡,它暗含著日常活動中,社會中利益相關者之間圓滿協和的狀態。
5.在實現神聖的安排的過程中,自我贖罪意味著從個體角度、從社會的角度以及從環境的角度來克服個體與社會間的衝突。因此,在伊斯蘭道德經濟學中,為了彌合個體與社會之間可認知的衝突,自願行為是不夠的。因此,使得某些社會本位的經濟或者金融的義務是強制性的,於是道德經濟學的目標得以通過認主獨一[艾爾- 阿達拉哈( al-adalah,真主所指引的正義和道路) 與瓦爾- 伊赫桑( wal-ihsan,真主無時無刻不在注視著我們,因此我們應當做善良和美好的事取悅真主) ]實現。鑒於每一個個體都對真主、社會以及自身都負有責任。這三個方面的責任主要強調一條核心的倫理性原則,即個體始終是作為人類整體中的一員,在其中去尋求獲取自我的獨特特質。換言之,就是說作為社會中有意識的一分子就負有向社會履行有意義的義務的責任。最終,在經濟學意義或者是金融學意義上,私人個體或者集團所獲取的每一份資產都是通過向社會履行義務而獲得的。
6.“自由意志”公理意味著在伊斯蘭道德經濟學中,人類與生俱來之自由意志。儘管它是無限制的和自願的,但是這種自由意志依然受到一系列的導引,目的是為了反復在特定的社會情境中解讀“自由”之意義,同時滿足不斷變化的時代的要求。因此,這就是伊斯蘭經濟學體系中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個人行為的功能性準則。
7.在踐行伊斯蘭道德經濟學中的所有訴求時,在伊斯蘭的價值規範體系中,人類個體被認為是真主派往大地的代理人( 哈裡發,khalifah) ,人類的任務就是履行他們在社會中和經濟金融活動中的義務,同時始終秉行伊斯蘭的價值規範體系。他們的任務以及位置被描述為伊斯提哈拉弗( istikhlaf) ,其意義是在人間踐行真主的意願,追求善,規避惡,建立正義價值,推崇善行,最終使個體和集體都得以到達更高層次的快樂生活。這條公理體現了一種存在的狀態。這樣的輔以代理人的角色勾勒出義務的基本綱目,也解答了個體存在的意義。從這一點出發,便隨之產生了伊斯蘭獨特的託管制度、道德體系、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組織的基本原則體系。最終,哈裡發( khilafah) 的原則體現著普世的團結,可持續的
使用資源的理念。這都是真主所賦予個體的職責,一種尋求謙虛的生活方式,自由地進行日常的生活。
8.以上所有公理構成了伊斯蘭道德經濟學的基礎性理論框架,它是描述追求人類福祉過程以及踐行這個過程中各個方面的體現。換言之,伊斯蘭道德經濟學整體的目標在於服務人類本身,獲得社會福祉。這就是在這個獨特價值體系中,付諸努力之最為核心本質的目標。馬凱西德( Maqasid,沙里爾所規定的目標) 最終提供了一個法理的理論框架,伊斯蘭經濟活動應當符合沙里爾目標的伊斯蘭經濟學。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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