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0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聘金也跳票?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5-2-6 01:13: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聘金也跳票?

徐姓女子前年與劉姓男子訂婚,雙方父母議定聘金88萬,並由男方父母開出兩張支票,小兩口完成宴客儀式,卻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劉父遂撤銷支票,徐女去年向士林簡易庭聲請給付票款,法官以撤銷贈與為由駁回,經上訴,士林地院二審法官昨以「支票開出就代表贈與行為」,加上婚約有效,判決徐女仍可領88萬聘金。法官認為,「登記主義」是為確保當事人權利義務及婚約的效力,但雙方並未撤銷婚約,加上小兩口仍同住,因此雖未登記但婚姻關係仍存在,加上開出支票當時,即是完成贈與行為,依法不得撤銷贈與,公公必須付出聘金。(自由時報 101年9月11報導:聘金跳票 法院判支付88萬)。

疑義

按結婚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之方式,固無效,惟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始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苟婚約非無效、解除或撤銷,僅結婚未經登記而無效,當事人之一方,自不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換言之,結婚未經登記而無效,並不當然使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

至於他方得解除婚約,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者,明定於民法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及第977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而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也僅規定損害賠償,並非規定得解除婚約之事由。
是無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也無婚約無效或撤銷之情事,自不得依民法第979-1條之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案劉父即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徐姓女子聘金88萬,結婚雖尚未經登記,但不當然使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加上,本案徐姓女子並無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也無其他婚約無效或撤銷之情事,而且劉父開出支票當時,即是完成贈與行為,則本案劉父依民法第979-1條之規定,請求本案徐姓女子返還聘金88萬,難謂有理由。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2 01:0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