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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道期
分為若干階段的成年慕道期,應予恢復,按地方當權人的判斷而實行。如此使這專為接受適當訓練而定的慕道時期,藉著逐次舉行的聖禮,而得以聖化。
在傳教地區,除了基督的教會傳統,有關入門儀式,可以採用各民族所慣用的方式,只要按照本憲章第三十七至四十節的規定,能夠適合教會禮節即可。
修訂聖洗禮
成年受洗禮,無論是簡式的,或是包括已恢復的慕道期的隆重式的,二者均應修訂;在羅馬彌撒經書內,應加入付洗專用彌撒。
兒童受洗禮,應予修訂,使適合於兒童的真正情況;父母及代父母的地位及責任,在禮節中也應更加明顯。
在付洗禮節中,不應缺少為多數人同時受洗的適應方式,以便根據地方當權人的審斷而使用。同樣,應編制簡式禮典,特別是在傳教地區,可供傳道員使用,或者更普遍的,在死亡危險中,沒有司鐸或執事在場,可供信友使用。
為替代所謂的“為已受洗的嬰孩補行禮節”,應編制新禮節,使能更明白、更適當的顯示出,用簡禮受洗的嬰孩,已經被引進教會以內。
同樣,為已經妥領洗禮而歸化天主教者,也要編制新的禮節,以便顯示他們被收納於教會的共融之內。
雖在復活期外,亦可以在付洗的禮節當時,用批准的簡式經文,降福洗禮聖水。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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