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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公開部落格以回應文章方式公開侮辱他人
在他人公開部落格以回應文章方式公開侮辱他人
比較會涉及到的法條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他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毀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問題可分兩層次討論:
一、在他人公開部落格:這是屬於可以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隨時閱覽的地方,符合條文中的「公然」要件;也符合「意圖散佈於眾」的要件。
二、以回應方式侮辱他人:在我國刑法中的侮辱是做何解釋?是指抽象的漫罵屬於價值觀判斷,並未指述具體事實。若涉及具體事實那就是毀謗了。
舉例來說:1.罵人「笨蛋」、「醜女」。這都是侮辱。
2.說他人是「北港香爐」。這是毀謗。
所以就端看行為人在他人公開的部落格所回應的內容是什麼,來決定是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還是第310條的毀謗罪。
但是不是所有的評論都會成罪;依照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者,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簡單來說,如果發表評論雖然涉及到公開毀謗他人,但是有符合刑法第311的各要件,那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的毀謗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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