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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1:16: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合法自衛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非殺人禁令的例外,因為殺人是故意攻擊人故意殺死對方,是極嚴重的罪惡。合法自衛是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才被逼反擊攻擊自己的人致死,並未存心殺害他。愛護自己的生命是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所以保護自己的生命權是合法的,比如當人的生命,處在被攻擊的極大危難中時,如不先反擊攻擊者致死,一定會被攻擊者殺死,在這種情況下,受攻擊者為自衛起見,可以先反擊攻擊者致死,沒有罪惡。但如能先打傷攻擊者,即可免除生命危險時,就只能打傷攻擊者,不該殺死他。

負責保護他人的生命和家庭及社會福利的人,負有合法保衛他們的權利和嚴重義務。為保衛社會大眾的公益需要,對違法者應予以公正制裁。在這種名義下,教會的傳統訓誨承認合法政府,可按罪惡的嚴重性、予以相稱的懲處,必要時可處以死刑。基於類推的理由,國家執法者有權調動國家軍隊,擊退侵略自己國家的敵人。

懲罰的首要目的,是為補償由罪惡引起的混亂。犯法者若願接受懲罰,懲罰便產生贖罪的價值。懲罰的另一目的乃為保障公共秩序和大眾安全。懲罰也有治療價值,倘若能幫助犯人悔改。
倘若用不流血法,就能保障大眾的生命和安全,不受侵犯,又能保障公共秩序,當權者就該運用這些方法,因為更適合於人的地位和公共福利。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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