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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刑事豁免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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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2 11:00: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刑事豁免權

  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內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司法豁免權是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元首豁免權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一種。
  綜上,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種類有外交豁免權及元首豁免權兩種,其他豁免權的內容並不包含刑事豁免。
  由於我國的外交國並不繁多,故外交豁免權較無論究的實質意義,而受到多數人重視的刑事豁免權即為元首豁免權,元首豁免權係指我國元首在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調查,例外如總統在任職期間內犯了內亂或外患罪時,則不受刑事豁免拘束,司法得逕行介入,又總統任職屆滿或被罷免或解職,司法亦得就總統在其任職期間所犯的刑事案件進行追訴,由此可知元首的豁免權是暫時性的,並非永久的豁免權。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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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2 13:37:28 |只看該作者
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
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

參考法條(言論豁免權):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在20餘年前,曾有某鄉民代表,因事涉刑事案件被通緝中,但復又參加所召開之鄉民代表會後。為警察覺,立即前去逮捕該代表,但逮捕該代表時,適逢代表會於會議進行中。該等員警因知法而違法,被輿論撻伐譴責。
中華民國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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