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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家有家賊,怎麼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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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 06:52: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問題】

結婚時,我媽媽送給我老婆(大陸新娘)一組金飾。2010農曆年前幾天,我媽媽以結婚2年多未生子為由,將我老婆趕回大陸。今晨,我發現收藏的金飾不翼而飛,詢問後,我媽媽以今飾是他買的為由,早就拿走了。
1. 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2. 我可以報警嗎?
3. 是否構成侵占或其他罪責呢?


【解析】

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固為民法第408條定有明文,惟「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亦分別為民法第412條、第415條、第416條所明定,是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後,苟有民法第412條、第415條、第416條所定情形之一者,贈與人非不得撤銷其贈與,但僅以結婚2年多未生子為由,撤銷其贈與,顯無理由。

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固為刑法第335條定有明文,惟「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耕作地之承租人於租賃之租息未支付以前,不過對於出租人負有支付之義務,不能認其耕作地之孳息為他人之物,即不生侵占問題。」「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亦分別為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73號、28年上字第3350號著有判例,是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苟該物非自已持有,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論處為宜。

本案,苟無其他情事,本案媽媽,僅以結婚2年多未生子為由,撤銷其贈與,自無理由;反而,會被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論處。但錢財畢竟不如親情,來得重要,是否提告,要三思啊!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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